Skip to content

离职月 ​

发表于 2026-09-22
最后修改 2026-10-07
阅读量 —

离职月定义

某个日历月只完成一次工作贡献、没有达到完整在职月的要求,该月整月仍计为在职有效月,同时被自动标记为离职月,按当月月末离职。

怎么判定 ​

一个日历月内,轻量员工只完成一次工作贡献的,该月整月仍计为在职有效月,同时自动记录为离职月,员工记录上标记为月底离职,离职日期为该月最后一天。

整月一次工作贡献都没有的,离职月回退到上一个日历月,离职日期为上月最后一天。

举例说明 ​

以 2026 年 9 月为例

  • 上半月(9/1–9/15)有工作记录、下半月没有:9 月整月计为在职有效月,并标记为离职月,按 9 月 30 日离职
  • 下半月(9/16–9/30)有工作记录、上半月没有:同样整月计为在职有效月,并标记为离职月,按 9 月 30 日离职
  • 整个 9 月都没有工作记录:离职月回退到 2026 年 8 月,离职日期为 8 月 31 日

离职月的权益边界 ​

  • 在职证明:获取方式与其他在职有效月相同
  • 工资单:离职月计为在职有效月,按无在职有效月不开具工资单的条件开具;通过补录工作贡献补回的半月不回溯开具

想让离职月恢复为正常在职月 ​

把缺的那个半月补上,该月就按完整在职月计算,不再按月末离职处理。怎么补,看缺的那个半月截止时间过没过(上半月 15 日截止、下半月月末截止,纽约时间):

  • 截止时间还没到:在截止时间之前通过延长在职有效月份正常下单
  • 截止时间已经过了:按规定不能再走常规下单,须通过补录工作贡献补交。一个半月下一单,补上的贡献计入所选的半月;所补半月与下单时不在同一年的,付款后须 HR 审批通过才处理,审批不通过全额退款

例如 9 月 20 日发现 9 月上半月没有记录:上半月的截止时间 9 月 15 日已经过了,只能通过补录工作贡献补上 9 月上半月;9 月下半月照常在 9 月 30 日之前下单。

被动离职的情况 ​

公司发起的被动离职,离职月按触发情形确定:

  • 连续缺席两个半月考核节点:服务自最后一个有效月的月末终止,离职月按上文的工作记录判定
  • 公司发出明确请求后无回复:发出请求的当月,到月末仍未完成对应动作的,该月记为离职月,按当月月末离职

触发条件与流程见员工被动离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