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薪方式与工资记录(劳动法)
制定这些规定的机构
本文只讲劳动法对发薪方式、工资记录和工资单的规定,出自下面几个机构。它们发布的文件效力不同,完整的效力层次见签证相关的美国官方信息来源。
- 国会:联邦立法机构,制定公平劳动标准法(FLSA),规定雇员的最低工资和加班费。
- 劳工部(DOL)工资与工时司(WHD):DOL 依 FLSA 的授权在 29 CFR 中制定法规,具有法律效力;WHD 负责执行 FLSA,它的 Fact Sheet 和问答是对法律和法规的说明,效力低于法律和法规。
- 加州劳工局(DLSE):执行加州劳动法。
- 纽约州:纽约州劳动法(New York Labor Law)。本文引用纽约州参议院网站上的条文。
本文以加州和纽约州为例说明州法的规定。
雇佣税和税表的规定见雇佣税记录与工资税表(IRS);STEM OPT 在移民法规上的薪酬要求见 STEM OPT 薪酬要求与发薪证明。
DOL + 加州 DLSE 规定发薪方式
- DOL(29 CFR 531.27):FLSA 规定的最低工资和加班费,须以现金或可按面额兑付的票据(negotiable instrument payable at par)支付;雇主提供的食宿等设施,只能按 FLSA 第 3(m) 条的条件折算计入工资。
- 加州 DLSE(发薪问答):可以用现金发工资;用现金发的,同样要给员工工资明细,见下文「工资单」一节。
DOL 规定雇主保存工资记录
- DOL(29 CFR 516.2(a)):雇主须为每名适用 FLSA 最低工资规定的员工保存工资记录,包括:
- 全名(与社安记录一致)、住址、职业
- 工作周从哪天几点开始
- 计薪基础(按小时、按天、按周、计件等)
- 每天和每周的工时
- 每个工资期的工资增项和扣款
- 每个工资期支付的工资总额
- 发薪日期和所覆盖的工资期
- DOL(29 CFR 516.3):按 FLSA 豁免的白领岗位(executive、administrative、professional 等),可以不记 516.2(a) 第 (6) 至 (10) 项(含工时),但须记录计薪基础,详细到能算出每个工资期的总报酬(含福利);每期工资总额和发薪日期照样要记。
- DOL(29 CFR 516.5):工资记录自最后一笔记录起至少保存 3 年。
- DOL(29 CFR 516.6):记录每天上下班时间的工时卡、工资率表、工资增项和扣款的记录,至少保存 2 年。
- DOL(29 CFR 516.7):记录须安全、可取用地保存在工作地点或集中存档处;存于集中存档处的,须在 WHD 通知后 72 小时内提供;所有记录须供 WHD 检查和抄录。
- DOL WHD(Fact Sheet #21):记录可以采用任何形式,但须包含员工的身份信息以及工时和工资数据。
DOL + 加州 DLSE + 纽约州规定工资单
- DOL WHD(FLSA 问答「Are pay stubs required?」):FLSA 要求雇主保存准确的工时和工资记录,但不要求雇主给员工发工资单(pay stub)。
- 加州 DLSE(加州劳动法第 226(a) 条,发薪问答):每半月或每次发薪时,不论用支票、现金还是其他方式,都要给员工一份可撕下的支票存根或单独的书面明细,列明:
- 毛工资
- 总工时(领固定薪水的豁免员工除外)
- 计件数量和计件单价(按件计薪的)
- 全部扣款
- 净工资
- 工资期起止日期
- 员工姓名,以及社安号后四位或员工编号
- 雇主的法定名称和地址
- 该工资期适用的全部时薪,以及每种时薪对应的工时
- 纽约州(纽约州劳动法第 195 条第 3 款,条文):每次发薪都要附一份工资明细,列明:
- 这次工资覆盖的工作日期
- 员工姓名
- 雇主名称、地址和电话
- 工资率及计薪方式(如按小时、固定薪水、计件)
- 毛工资
- 扣款
- 计入最低工资的抵扣(allowances),如有
- 净工资
- 不豁免加班的员工,还要列常规时薪、加班费率、常规工时和加班工时
- 按件计薪的员工,还要列计件单价和每种单价下完成的件数
- 家庭护理员(home care aide)福利、prevailing wage 补贴的列示要求,只在适用时才有
工资单不需要写 EIN
EIN(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)是企业等实体的联邦税号,向 IRS 申请(IRS)。上面三处规定都没有把它列为工资单的必备项:
- DOL WHD:FLSA 不要求雇主发工资单,也就谈不上要求工资单写 EIN。
- 加州 DLSE:第 226(a) 条要求的雇主信息是法定名称和地址,没有 EIN。
- 纽约州:第 195 条第 3 款要求的雇主信息是名称、地址和电话,没有 EIN。
所以按这三处规定,工资单不需要写 EIN。其他州的规定本文没有核对。
工资单不需要写完整社安号
社安号(SSN)要不要出现在工资单上,三处规定如下:
- DOL WHD:FLSA 不要求雇主发工资单,也就不要求工资单写社安号。
- 加州 DLSE(发薪问答):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,工资明细上只能写社安号后四位,或者一个不是社安号的员工编号,二选一;不能写完整社安号。
- 纽约州:第 195 条第 3 款要求的员工信息只有姓名,没有社安号。另据第 203-d 条(条文),除非法律另有要求,雇主不得公开张贴或展示员工社安号,不得把社安号显眼地印在工牌或工时卡上,不得把社安号放在谁都能翻的文件里;明知违反的,最高罚 500 美元。
所以按这三处规定,工资单不需要写完整社安号;发给加州员工的,要写社安号后四位或员工编号。其他州的规定本文没有核对。
雇主自己保存的工资记录是另一回事:
- DOL(29 CFR 516.2(a)(1)):法规要求记录员工全名(与社安记录一致),没有要求记社安号;WHD Fact Sheet #21 的记录清单则写的是「全名和社安号」。
- IRS:雇佣税记录要包括员工的社安号,见雇佣税记录与工资税表(IRS)。
官方来源
- 劳工部(DOL)
- 29 CFR part 516 subpart A:Records to Be Kept by Employers,General Requirements
- 29 CFR 531.27:Payment in cash or its equivalent required
- WHD Fact Sheet #21:Recordkeeping Requirements under 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
- WHD: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
- 加州劳工局(DLSE)
- 纽约州
- New York Labor Law §195:第 3 款规定每次发薪附带的工资明细
- New York Labor Law §203-d:员工社安号等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
- IRS
- Employer ID numbers:EIN 是什么、怎么申请